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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运气”拉车门盗窃?判刑!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陈宇豪 时间:2025-10-14 09:28:29 

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陈宇豪)不开锁、不砸窗、不撬门,只需在夜静无人时,挨个拉车门“碰运气”寻找作案目标。一旦碰上没锁的车辆,就顺手牵羊拿走车内财物。近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拉车门”式盗窃案。

2025年1月3日凌晨,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某公交车站牌前趁四下无人之际,以拉车门的方式,盗取蒋某停靠在路边车辆内的财物及现金共计三万余元,次日失主蒋某发现后立即报警。1月20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拉车门”碰的不是运气,而是法律的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出于侥幸心理,存放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在车内。外出办事时,也应及时锁车关窗,选择附近有监控等安全性较高的地方停车,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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