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合同纠纷,婚内一方对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和恋爱期间互相的赠与有何不同?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肖慧恣 时间:2025-10-28 17:49:45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肖慧恣)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存在金钱或物质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另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法院会如何判决?婚内赠与婚外“第三者”和恋爱期间赠与“恋人”财物返还有何区别?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小明与小丽年初确定恋爱关系,三个月后恋爱关系结束。期间,小明向小丽转账了数笔金额大小不一的款项,其中还含有一笔小丽明确向小明提出的借款。小明认为恋爱期间,所转给小丽的款项均为小丽因为个人消费而向小明借的款项,小丽应予返还。小丽认为案涉款项均为小明自愿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就财物返还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明遂诉至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丽返还借款。
汝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恋爱关系终止后,发生在恋爱期间的赠与财产是否予以返还,应结合赠与目的、恋爱时长、财物的属性、数额及用途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时虽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这种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继续维持恋爱关系的愿望,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即这种特殊形式的赠与应为附条件的赠与,具有一定的条件性和期待性。考虑到情侣间用经济往来表达或维系感情是常见情形,小明支付给小丽的小额费用系一般馈赠,对于该部分款项,小丽无需返还。小明与小丽恋爱期间仅有一笔转账是小丽明确提出的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意,该笔款项小丽应予以返还。其他转账均无法体现为借款,但小明转给小丽的款项中另还有几笔较大金额的转账,该款项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小明与小丽的恋爱关系维持时间仅约三个月,双方恋爱时间不长,大金额的款项应当返还。综上,小丽应向小明返还部分款项。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婚内一方对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和恋爱期间“恋人”互相的赠与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要严格予以区分。一是赠与合同效力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恋爱期间的赠与,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或其他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属于当事人一方合法有效的行为。二是财物返还问题。婚内赠与给婚外第三者的财物,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恋爱期间的赠与,除恋爱双方明确达成借贷合意并进行结算的以外,其他款项,一般小额馈赠合法有效,可不予返还。附条件的大额赠与在条件无法成就时,可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恋爱需保持理性,在建立亲密关系前,需要对对方感情生活了解清楚,且在恋爱期间,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理智对待恋爱中财物赠与与索取,维护好自身的财产权利,尽量减少因恋爱分手要求返还财物而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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