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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费”经结算后还是“加盟费”吗? 法院:双方经结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后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时间:2025-10-23 09:44:41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加盟费“变”借款的案件,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

2022年底,张某以其经营的项目可盈利为由邀请曾某加盟。曾某于2022年11月22日、2023年3月9日通过微信分别向张某转账1万元、3万元。之后,曾某将加盟后收到的货物放在张某的店铺内进行售卖。2023年6月,曾某以不想继续经营为由要求张某退还其投资款项,张某一直拖延未退。2024年1月26日,曾某在张某的店铺内向其索要投资款项被拒后,向张某店铺泼洒了酒精,并向派出所报警。同日,经协商结算,扣除已销售及曾某自行使用的货物,张某将剩余货物归还,并向曾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3万元的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之后,因张某未按约支付款项,曾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

张某辩称,其欠条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上载明的款项不属于借款,而属于加盟投资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曾某与张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曾某认可向张某转账的款项是投资加盟费,后其不愿意经营即向张某提出退还资金,双方经结算后,张某向曾某出具了3万元欠条。此可视为双方经结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并通过欠条的形式进行了确认,因此双方法律关系自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对于张某受胁迫的答辩意见,首先,因案涉款项纠纷,双方曾前往派出所处理,双方对欠条均认可。但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去派出所后,张某未向派出所反映其被强迫出具欠条的情形,办案记录显示,双方均认可系因民事纠纷进行协商处理。事后张某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次,后续曾某多次催款,张某也未提出欠条系被胁迫出具,出现不认可欠条的情形。因此,综合以上事实,不能认定案涉欠条系在被胁迫的情形下出具。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欠条通常是对已发生债权债务的记载,可基于多种事实产生,是对双方往来账目的一种结算,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生活中,欠款人出具的债务凭证各式各样。根据常理,若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并附有相应的转账凭证,自然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若债权人仅持有债权凭证,债务人又不认可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便成为头疼的问题。

本案中,曾某认为案涉债权凭证中的款项为借款,但张某却认为是投资加盟费。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并综合全案证据,张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视为双方通过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从而使二人之间的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故张某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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