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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改管道致使楼下电器被淹,怎么赔?判了

 文章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桂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10-23 10:42:20 

家居生活中最怕的就是漏水,楼上连接管道不当,致使楼下漏水,屋内电器被淹,谁来赔?怎么赔?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某公司(二楼住户)与某俱乐部(三楼住户)分别承租某县步行街1号楼的二楼、三楼场地,共用下水管道,某俱乐部部分污水管经某公司场地。

2023年,某俱乐部因场地渗漏做了“接水盘”、二次排水管与排污管连接等防水堵漏处理。2024年,因某俱乐部不当连接管道,致某公司场地天花板处污水管堵塞、二次排水管接口爆裂,污水溢出浸泡公司大量电器。

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就电器受损的赔偿事宜与某俱乐部进行协商。协商中,某俱乐部既否认自身管道连接行为与电器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又坚称自己无过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无果,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经鉴定,受损电器全损评估值131300元,按实际受损程度评估值47500元。受损电器多为外包装浸泡,本体因塑料薄膜保护可正常使用,部分表面有污渍但能开机,仅2台无法开机。

另查明,某俱乐部连接管道未获房东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俱乐部在使用租赁房屋排水排污时,因行为不当导致管道堵塞、爆裂,污水溢流致某公司电器受损,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系直接原因,某俱乐部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计算,诉讼中委托的评估程序合法、方法得当,结论可作为依据,全损评估值131300元,按实际受损程度评估为47500元。法院结合实际认为,大部分电器本体未受影响,主要功能正常,损害具有局部性,不宜按全损处理;且某俱乐部系因维修此前漏水以致行为不当,其本意的出发点应给予适当宽容。

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某俱乐部(三楼住户)向某公司(二楼住户)赔偿财产损失47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租户在使用租赁房屋时,如需改动公共管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征得出租人同意,避免因自身行为侵害邻方权益。日常生活中,若遇类似纠纷,应先固定证据,再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既要维护自身权益,也应秉持公平原则主张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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