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伤,其监护人的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刘孟娟 时间:2025-11-14 15:38:59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刘孟娟)近期,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刘某驾驶小车行驶至华容县城某路段时碰撞到过马路的未成年人小潘,导致小潘受伤。经华容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潘将刘某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小潘母亲张某的误工费等合计5万多元。
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小潘主张的其母亲的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在护理费中予以体现,小潘的请求属于重复诉求,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误工费是用以填补受害人因遭受的损害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由此可见,行使误工费请求权的主体须为受害人本人。该案中,事故发生时小潘系未成年人,不存在误工损失;张某系作为小潘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非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不具备行使误工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至于张某因照顾小潘所产生的误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法院已参照小潘的母亲张某的误工标准计算在护理费中,小潘主张的张某的误工费属于重复诉求。
据此,法院对小潘主张的张某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潘经济损失4.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损失填平原则,其目的在于恢复被害人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应以受害人本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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