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脱罪,证据才是关键 湘潭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起入户盗窃案
文章来源:湘潭县检察 作者: 时间:2025-12-19 15:26:382025年10月,犯罪嫌疑人郑某利用技术开锁手段潜入李某家中,直奔主卧室保险柜,盗走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佛头黄金吊坠1个及现金200元。得手后,郑某迅速逃往株洲,当日便将盗得的黄金首饰以每克880元的价格转卖给黄金回收商,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湘潭县公安局立案并开展了工作,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郑某始终“零口供”拒不认罪。
面对这一情况,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对全案证据仔细审查。从确认嫌疑人身份、还原抓捕过程的基础材料,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相互印证,再到关联作案轨迹、销赃路径的相关佐证,以及固定案发现场痕迹、锁定嫌疑人作案的关键记录。这些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完全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参会检察官围绕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展开深入研讨,一致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尽管其拒不认罪,但全案证据锁链严密,排除合理怀疑,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很多人误以为“不认罪就能脱罪”,但法律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本案的办理,既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维护群众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也传递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司法理念。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民生领域犯罪,以精准指控犯罪、筑牢证据防线的实际行动,守护社会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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