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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民间借贷扣“砍头息”? 法院:借款本金以实际转账为准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胡彬 鲁洁 时间:2025-12-11 11:20:23 

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胡彬 鲁洁)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屈某与被告李某因“砍头息”引发借款本金争议,最终法院依法认定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计入本金,有力维护了合法的借贷秩序。该案也为民间借贷双方敲响警钟:“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借贷行为需严守法律边界,否则会有无效或担责风险。

2024年6月,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屈某借款。6月20日,李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屈某借款十二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止,共计30天”。为担保还款,李某将自有小汽车质押给屈某,双方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及《逾期变卖委托书》。同日,屈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114000元,转账附言“车款”,剩余6000元作为提前约定的利息直接扣除,双方遂在借条中约定本金为12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偿还任何款项,还于2024年春节期间擅自将质押车辆开走。屈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本金的认定及逾期利息的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尽管借条及质押借款合同均记载借款本金12万元,但屈某实际仅出借114000元,预先扣除的6000元属于“砍头息”,依法不应计入借款本金。同时,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但明确了还款期限,根据前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屈某偿还借款本金114000元,并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7月21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砍头息”因无法律依据不受保护,民间借贷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实质是变相提高利率、加重借款人负担,违反公平原则与法律规定,法院一律以出借人实际转账金额认定本金。借贷双方签订借条、合同等文件时,需确保真实合规,如实记载本金、利率、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不得通过虚增本金、预先扣息等方式规避法律,否则可能面临条款无效的风险。同时,出借人应通过合法途径出借款项,不得谋取非法利益;借款人需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即便存在质押担保,也不得擅自处置质押财产,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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