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吃出异物,消费者起诉获赔1000元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綦田 时间:2025-11-27 10:32:34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綦田)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超市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1000元,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于某在家门口的超市购买了一包售价5元的红油香干。食用过程中,于某发现该红油香干内存在异物,经仔细查验,该异物为黄色橡胶皮筋,皮筋一头钉入了包装的封口处,另一头与即食香干缠在一起。于某次日就案涉食品与超市进行协商未果,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调解,超市坚持认为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找厂家索赔,双方依旧未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在该超市购买了案涉商品,并支付了价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仅为买卖合同关系,还应受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该案中,根据于某提供的案涉照片,其购买的红油香干包装袋内确实存在异物黄色橡皮筋,该皮筋非加工工艺必需,且可能因误食橡胶制品而造成健康风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某主张赔偿于法有据。
超市辩称系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找厂家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赔偿”之规定,超市作为经营者,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后,具有先行赔付义务,不得推诿,故法院对超市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之规定,于某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购买商品后,主张1000元赔偿并非过度维权,而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对于某的合理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超市向于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一审结束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退一赔十,最低一千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损失填平”的原则,该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最大、最直接。这既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顾虑,也通过严厉惩罚倒逼生产经营者严守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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