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出借被盗 兄弟隔阂十年 法院定分止争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吴文韬 时间:2025-11-28 10:49:18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吴文韬)好心将刚提不久的新车借给朋友“撑场面”,不料车辆被偷案件至今未侦破,因车辆赔偿问题朋友间拉锯十余年。近期,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释法说理定分止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李某原本是好兄弟,2013年,王某喜提新车,次年11月,李某为了给自己亲戚婚礼“撑场面”,于是开口向王某借车。李某借到车参加完婚宴后,将车停放至某小区大门右边的公路边上,随后便去附近酒店休息。凌晨5时许,李某从酒店出来,发现王某的车不见了,两人寻车无果,遂于当日9点前往该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报案,因停车地点系监控盲区,无法查清车辆丢失情况,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后至今仍未侦破。
十年来,王某和李某为了车辆赔偿相关事宜来回协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王某借车且王某实际将车辆交付至李某使用,双方间借用关系成立,借用人在取得使用权利的同时,负有适当使用、妥善保管和完整交还的义务。该案中,李某借车使用后,将车辆停放在没有监控且视线隐蔽的地点,导致车辆丢失,其存在重大过错。李某在庭审中辩称王某的车辆未安装GPS和购买盗抢险,王某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案涉车辆是否安装定位系统以及是否购买盗抢险均不是王某出借车辆的前提条件,况且上述因素与车辆丢失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没有证据证实王某对于出借车辆以及车辆丢失之间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王某不应当对案涉车辆丢失承担责任。
王某于2013年购买案涉车辆时花费176800元,直至案涉车辆丢失之日,王某已实际使用案涉车辆一年三个月,因双方均无法提供车辆折旧估值依据,法院通过互联网查询车辆折旧价值的计算方法,结合车辆折旧合理系数区间、案涉车辆购置价格、该案客观实际情况等,酌情确定案涉车辆至被盗时折旧20000元,即判决李某应当赔偿王某车辆损失156800元。
一审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品有价,情谊无价。借他人之物,本是信任的传递,更是情谊的见证,当以万分谨慎之心妥善保管,这既是对物主的尊重,亦是对彼此情谊的珍视,切勿因一时大意酿成遗憾,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会毁掉一段难能可贵的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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