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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检察机关以民事行政检察履职为抓手—— 办好民生小案,护航发展大局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时间:2025-12-08 09:31:09 

群众小案连着民生大事,民心所向关乎发展大局。

近年来,衡阳市检察机关以民事行政检察履职为抓手,坚持与发展大局同频共振,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又紧盯企业发展堵点,以精准监督“力度”提升司法为民“温度”。

诉前化解消“薪愁”

“本来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没想到还没开庭,钱就全部到账了。感谢检察机关帮我们要回了血汗钱。”电话那头,农民工莫某激动地向检察官道谢。2025年9月23日,莫某等9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最后一笔工资。

2025年5月,莫某等9名农民工来到雁峰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家中老人小孩等着吃饭,这工钱却一直拿不到,请你们帮帮我。”几人满面愁容。

原来,这9名农民工受雇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4月—6月,为雁峰区岳屏镇公益村的8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事砌水沟工作。工程如期完工,但工资却迟迟未到账。在催讨下,该公司仍未付清莫某等人的工资,合计4.3万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莫某等9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自身维权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依法受理该案,当即向雁峰区审判机关提出支持起诉意见。

坚持走完诉讼程序,不仅耗时长,工人们也要为此奔波,诉累重。为尽快解开工人们的“薪结”,雁峰区检察院决定把工作做在“诉前”。

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涉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既讲法律后果,又谈企业社会责任。在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下,该企业承诺在诉前付清全部欠款。

不久,4.3万余元工资分批发放到了农民工手中,莫某等人也依法申请撤诉。

撤销“多余”的结婚证

“8年来,因为那张错误的结婚证,我办贷款、做登记屡屡碰壁。现在终于撤销了,日子总算回归正轨。”2025年10月23日,在衡阳县检察院组织的回访座谈会上,当事人肖女士积压多年的委屈倾泻而出。

2023年,衡阳县检察院在开展婚姻登记专项检察监督中发现了一起婚姻登记异常的线索。

经调查,2006年,肖女士与廖某在衡阳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然而,2015年4月,廖某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另一名女子刘女士到衡阳县婚姻登记机关再次登记结婚,领到了第二张结婚证。一年后,肖女士在家中意外发现了这本不属于她的结婚证。

得知情况的肖女士于2017年2月将婚姻登记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廖某与刘女士那张不合法的结婚证。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案件审理期间,婚姻登记机关为廖某和刘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

随后,衡阳县审判机关认为,虽然婚姻登记机关制发第二张结婚证行为违法,但鉴于婚姻登记机关已为其办理离婚,错误的结婚证“事实上已撤销”。因此,审判机关判决婚姻登记机关行为违法但不撤销原颁发的结婚证。

这一判决不仅没解决问题,还导致肖女士和廖某的婚姻登记状态不一致。此后8年,肖女士在办理银行贷款等业务时,常因夫妻婚姻状态审核问题处处受阻。肖女士不服,与婚姻登记机关的矛盾愈演愈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廖某和刘女士的婚姻登记行为属于重婚情形,自始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在无效婚姻的基础上作出离婚登记,更是错上加错。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

衡阳县检察院遂提请抗诉至衡阳市检察院。2024年5月31日,衡阳市检察院向同级审判机关提出抗诉。同时,对婚姻登记机关违规办理离婚登记的问题,检察机关发出同步监督检察建议,督促其自我纠错,规范婚姻登记审查程序。

2025年7月25日,再审判决改判撤销了2015年那张“荒唐”的结婚证。同年9月,衡阳县婚姻登记机关也正式撤销了涉案的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案情虽已办结,但肖女士和婚姻登记机关长期产生的矛盾不可忽视。为此,检察机关召开案件办理回访座谈会,积极促成婚姻登记机关与肖女士达成和解,彻底消除了长达8年的隔阂。

罚款减负助企轻装上阵

“罚款减半,账户解冻,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现在生产线全开,我们一定吸取教训,合规经营。”2025年11月26日,蒸湘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回访某还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时,该企业负责人指着轰鸣的生产车间说道。

然而,就在几个月前,这家企业还面临高额罚款和账户冻结,处在“休克”边缘。

事情要追溯到2018年,该企业擅自利用旧设备改建破碎生产线,且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采取处理措施控制灰尘和气态污染物等,造成空气污染。

2022年,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在调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对该企业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

由于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既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更未履行义务。2023年5月26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向蒸湘区审判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直到2025年4月,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再次申请执行,审判机关依法裁定冻结、划扣该企业银行存款12万余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资产。资金链被锁,企业顿时陷入经营危机。

“12万元的罚款,给我们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金负担,后续经营难以为继。”今年6月,该企业负责人走进蒸湘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时,满脸愁云。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没有坐堂办案,而是奔赴现场。在审判机关,检察官调阅案件卷宗,审查案件情况,发现审判机关在裁定准予执行后,并未及时移送负责执行机构执行,存在内部移送机制不畅、怠于执行导致超期等程序瑕疵。

紧接着到企业工厂,检察官核查旧设备整改、污染物处理设施安装情况,向负责人了解企业整改成效及经营困境,并前往市生态环境局与执法人员座谈。在对环评审批要求、处罚裁量依据进行反复研讨时,检察官发现该案的关键在于行政罚款数额的法律适用标准存在争议。

2025年8月28日,蒸湘区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等“把脉问诊”。

“企业虽存在未批先建、污染防控不到位等违法事实,但企业积极整改,目前排放基本达标,12万元罚款导致企业经营困难,需酌情考虑。”检察官组织各方发表意见,充分听取企业诉求。最终结合案情,该院认为适用处罚标准不当,提出应当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进行处罚,调整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认可。

会后,蒸湘区检察院不仅向蒸湘区审判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定准予执行后内部移送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同时,也向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该企业裁量标准启动纠错程序,重新确定罚款数额。

这份“双向监督”迅速收到了回应。2025年9月16日,一份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了该企业负责人手中,罚款数额由12万元调整为5.96万元。

随着罚款缴清,审判机关也解除了全部执行措施。资金活水重新涌动,让这家濒危企业再获新生,逐步走出困境。

执行监督纠正程序“空转”

“这笔执行款,就是我们企业的‘救命钱’。”2025年11月,随着最后一笔15万余元的案款打入账户,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他紧握着石鼓区检察院检察官的手,言语间满是感激。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一年前。湖北某建设公司因合同纠纷将郭某诉至审判机关。2024年7月25日,石鼓区审判机关作出一审判决:郭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某建设公司支付本金18.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郭某不服,上诉至衡阳市中级审判机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郭某却迟迟不履行。见此情况,该企业向审判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石鼓区审判机关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一辆豪车。

然而,就在企业满怀期待等待回款时,2025年3月20日,审判机关却申请撤回执行,对该案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更让企业无法理解的是,终结执行后,案件并未恢复立案,但对郭某的执行措施仍在进行。此时,湖北某建设公司正面临经营困境,急需回笼资金。

“企业赢了官司,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为何撤回执行?”2025年7月,接到湖北某建设公司的监督申请后,石鼓区检察院迅速展开全面审查。

承办检察官调阅案件卷宗,并多次约谈承办法官。通过细致的调查核实,执行程序中的一系列“病灶”逐一暴露:原来,审判机关在网络查控反馈郭某名下有财产后,并未及时进行线下调查核实并采取控制措施,并且在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后,未及时立案;更严重的是,审判机关在未依法制作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解除了对郭某银行冻结措施。此外,未将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等问题也一并凸显。

“这些程序上的违法和瑕疵,导致了执行工作的拖延,直接损害了企业的胜诉权益。”承办检察官指出,必须加强监督,让法律文书不再是“一纸空文”。

2025年9月,石鼓区检察院向审判机关发出了一份分量十足的检察建议,要求审判机关立即纠正违法情形,及时恢复案件执行,并开展同类案件自查自纠,强化业务培训,建章立制规范办案程序。

审判机关高度重视,全盘采纳了检察建议,立即对该案依法立案,并迅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2025年11月,审判机关依法对郭某采取拘留措施。在高压态势下,郭某亲属最终代为履行了剩余的15万余元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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