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法院:生效判决非儿戏,抗拒执行法不容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陶纯 时间:2025-12-09 21:03:36红网时刻新闻12月9日讯(通讯员 陶纯)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被告人项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此案再次敲响了警钟:失信者,寸步难行;抗法者,必遭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项某某因一起民事纠纷被法院依法判决,需向某公司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72万元及利息损失。
判决生效后,项某某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将资金偿还其儿子的普通借款,拒不按判决向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在多次劝导、警告无效后,法院将本案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项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并在审判过程中主动履行部分执行款项,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执行难”不是“执行不能”,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就是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项某某并非没有履行能力,而是主观上恶意抗拒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诚信是立身之本,失信将付出沉重代价。被告人项某某不仅需要继续履行原有的判决义务,还因此背负了刑事犯罪的案底。这七个月的刑期,是其为自己的失信和违法行为付出的沉重代价,也将对其今后的工作、生活产生长远的负面影响。
下一步,天元区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深化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同联动,综合运用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坚决打通公益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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