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法院:工伤赔偿有理有据,这样判!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旷佳琪 李洁 时间:2026-06-05 17:52:26
原告朱某某专程来到法院,为承办法官送上一面写有“槌定民心稳旗表敬意重”的锦旗。
红网时刻新闻6月5日讯(通讯员 旷佳琪 李洁)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该如何依法维权?哪些赔偿项目能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名在工作中被机器割伤致八级伤残的劳动者,因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诉至法院后主张停工留薪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费用,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合理、合法、有据的部分予以支持,对无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驳回。这起案件虽小,却折射出工伤维权中“权利有边界,举证需规范”的法律规则,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2024年2月27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某铝业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4日,朱某某在工作期间突遭意外,被机器割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经鉴定,朱某某伤残等级为八级。
事故发生后,虽然铝业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由于没有为朱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朱某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朱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铝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第一时间查阅卷宗,逐一核实事故经过、住院病历、工伤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八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某铝业公司应当为朱某某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经过严格审查,朱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均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全部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湖南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朱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90060元。
判决生效后,原告朱某某专程来到法院,为承办法官送上一面写有“槌定民心稳旗表敬意重”的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社会共济分散用工风险,是守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化解用工风险的重要法治保障。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非可自主选择、事后补正的“可选福利”,如果公司未及时履行参保义务,则应当承担补缴社保前相应的支付责任,不要抱有“欠缴无妨、出事再补”的侥幸心理。
从劳动者维权角度看,《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依法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因此,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要勇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
- 查处虚开骗税企业2410户 2023年湖南挽回税款损失48.2亿元
- 保护知识产权 服务高质量发展——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 共绘“同心圆”守护“半边天”——省人民检察院、省妇联共同主办检察开放日活动
- 聚力优化营商环境,携手共谋乡村振兴—— 省法院驻大坪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赴企参观学习调研
- 补短板 强弱项 努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能力
- 方华堂主持召开重点工作调度会强调:自我加压 砥砺奋进 推动工作更有成效 更加出彩
- 法治护航 快乐成长——湖南高院开展防欺凌、防性侵公益普法宣讲
- 省委政法委召开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327号提案办理座谈会
-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新任司法局长(书记)培训班开班 方华堂作专题辅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