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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平衡车巡逻受伤,算不算工伤?法院这样判!

 文章来源:长沙人社 作者: 时间:2026-03-10 10:58:44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上班时间受伤是否算工伤,争议焦点为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接下来,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工作原因”如何认定,以及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名保安,2022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在项目区域骑平衡车巡逻时不慎摔伤,导致左股骨干骨折。事后,张某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经调查认为,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为履行巡逻职责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主张张某骑平衡车不是工作,而是玩耍,不是工作原因,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属于工伤!明确指出:骑平衡车与保安工作并不冲突,骑平衡车巡逻时未下班,仍处于工作状态,其上班时骑平衡车受伤,在无充分反证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张某系“个人玩耍”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对于“因工作原因”的理解,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工作职责、工作场景、行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既不能无限扩大,也不应限缩解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伤风险负有防范和管理责任,在对工伤认定提出异议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的判决,既是对工伤认定法律的正确适用,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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