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检察:“一课堂”第二期《罪与罚的界定》
文章来源:靖州检察 作者: 时间:2026-03-30 12:47:15青春本应向阳而生,成长之路需以法为界,年龄从不是肆意妄为的“护身符”。本期,靖州检察便将聚焦刑事责任年龄,立足检察职能,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规定,详解刑法当中刑事责任年龄的核心条款,为大家拆解“罪与罚的边界”,既传递法律的严肃与威严,也彰显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引导社会共同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让每一份青春都在法治阳光下行稳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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