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湖南长安网>三高四新·法治护航

石鼓法院:高效调解化干戈 柔性司法护发展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吴函笑 时间:2026-05-15 10:35:03 

红网时刻新闻5月15日讯(通讯员 吴函笑)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标的额20余万元的涉企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多轮“背对背”“面对面”沟通,推动双方从对立走向“握手言和”,当场签署协议并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纠纷源于一场施工火灾:被告王某承租了一处场馆,后以4万元将该承租场馆转让给某资源公司,并明确约定施工相关费用及安全风险由某资源公司承担。后该公司员工切割钢架时,火花引燃杂物引发火灾,致租赁地块展厅受损。

火灾发生后,王某与某资源公司均未修复展厅,场地所有权人某置业公司自行出资修复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因王某拖欠赔偿,且得知涉案场馆的实际施工主体是某资源公司后,某置业公司遂将王某与某资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更换、修复费用20余万元及检测费3万元。

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细致核查案件事实,很快找到了纠纷的症结:承租人王某怠于履行自身责任,导致各方沟通陷入僵局,再加上某置业公司在修复展厅前,未能与某资源公司取得有效联系,双方之间的误解不断加深。

鉴于双方存在误会,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并未直接进入判决程序,而是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先后以“背对背”形式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同步开展法律释明与思想引导工作。一方面,法官向原告某置业公司释明,其提交的检测报告尚不足以充分证实展厅修复的必要性及修复费用的合理性,若继续推进诉讼程序,需补充相关鉴定,将额外增加双方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同时告知原告,某资源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主要是因为没有参与展厅检测及修复过程、不了解具体损失情况,建议原告作出适当让步,推动纠纷高效化解。另一方面,法官向被告某资源公司明确,依据其与本案另一被告王某的转让约定,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及安全风险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其作为场馆的施工主体负有赔偿责任,同时劝导该公司积极协商解决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增加企业的时间成本与声誉损耗。

在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下,双方分歧逐渐缩小,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资源公司当庭支付给某置业公司12万元赔偿,某置业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该案的圆满调解,既是石鼓区人民法院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生动体现,也是法院以柔性司法赋能企业发展的具体实践。下一步,石鼓法院将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筑牢辖区营商环境法治根基,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与发展动力。

精彩专题
为您推荐
热点排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9 www.hn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hncaw@qq.com
主办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号:湘ICP备11020403号-2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