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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销售品牌润滑油,2人获刑3人建议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作者: 时间:2024-10-16 15:24:27 

“兄弟,还是你这个办法好,我们的利润又高出了不少啊。”有人还在为自己的小聪明洋洋得意,殊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近日,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有效打击了假冒侵权行为。

案情摘要

2019年底,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荣与法定代表人孙某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公司仓库为犯罪点,自行调制润滑油,并通过网络快递购买与正品润滑油规格相同的空桶,使用机器张贴假冒商标,灌装封口后,假冒正品润滑油在市场上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300余万元。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对杨某荣、孙某才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日前,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杨某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孙某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履职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为依法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向被侵权公司邮寄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在承办人的主持下,杨某荣等人向被侵权公司赔偿侵权损25万元失并取得谅解。同时,为了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做好分层处理,对于杨某某雇佣的孙某某、杨某某、米某某,经综合考虑他们未参与合伙、仅领取固定工资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上述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只有“罚当其错”才能体现公平公正,为做实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审查后认为需要对上述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检察官提醒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标是企业和商品的名片,是专属于权利人的一种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价值,一经注册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不仅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环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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