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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城说法|保险公司追偿时对车损举证不充分,如何认定损失金额?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包一峰 时间:2025-08-22 17:33:23 

红网时刻新闻8月22日讯(通讯员 包一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理赔后向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情况举证不充分,责任人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且车辆过度维修为由抗辩。在此情形下,车损金额应如何认定?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3年8月,涂某驾驶小型汽车与易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涂某负主要责任。易某负次要责任。涂某为其名下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其中保险金额为159297.6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涂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某保险公司对小型汽车进行定损,确认车辆损失金额为7000元,之后该车辆被送维修,涂某将该车的索赔权转让给某保险公司。易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了2000元,保险公司向车辆维修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7000元。某保险公司将易某诉至法院,要求易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500元。易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双方及交警现场确认仅造成两车损失且双方车损都只有几百到一千多元,其与涂某协商2000元范围内走简易程序并进行速赔,该案已处理完毕。当保险公司后续通知其参与定损时,其认为案件已结,故未前往。关于超出2000元的维修费用,易某称费用过高且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小型汽车的车损金额问题。涂某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现保险人已赔付涂某的损失,涂某将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合法取得对易某的索赔权。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案涉车辆维修完整视频、更换配件出入库记录等证据,且更换后的配件已被修理厂作废弃处理,导致配件残值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量涉案车辆因事故受损和维修及更换后配件存在一定的残值等因素,酌情确定扣减保险公司部分代位求偿金额。易某与涂某对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进行了约定,对交强险范围之外的损失承担未作约定。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应依据相应法律规定确定由谁承担。因此,易某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易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29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交强险范围内损失承担的约定,属于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范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认定为有效。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应依据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来划分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存在认识偏差,误认为对交强险范围内损失的约定等同于对整个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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