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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出事故,施工摔伤谁担责?法院:按过错比例分责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徐见兵 黄进东 时间:2025-09-05 10:02:44 

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徐见兵 黄进东)兄弟俩拆除农村老屋重建新房,施工人员在建房过程中摔下受伤,责任如何承担呢?近日,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农村自建房施工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小平、小中赔偿小才42653.8元。

2024 年初,小平、小中兄弟计划在老家重建一栋二层带 “炮楼” 的房屋,与小才、胡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小才、胡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单价220元/㎡,建筑材料由兄弟俩提供,吊机、架板等工具由小才一方租赁。

随后,小才召集胡某桂、侯某等5人施工。房屋建筑面积超 300㎡,该房屋建至第一层时,兄弟俩支付1万元;第二层建成后支付2万元;房屋竣工后,共支付工程款8万元,尚欠9000元未结。

2024年5月的一天下午,小才收工时在木架上滑倒,从高处摔落导致右肾挫裂伤、多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小中妻子垫付5000元医疗费,但双方就后续赔偿协商无果,小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核心在于法律关系与责任划分。

法律关系认定。小平、小中与小才等人的口头协议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小才一方以自身工具、技术和劳力完成房屋建设,按建筑面积结算报酬,独立决定施工时间和流程,交付成果后获取报酬,故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兄弟俩为定作人,小才等人为承揽人。

责任划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除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以外,其余建设活动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关资质。《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虽然《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被废止,但是通过该意见可以明确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且参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二、强化对农村新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逐步将村民自建房屋纳入建设管理范围,进一步强化村民新建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一是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二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三是对于村民自建二层以下住房的建筑活动,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指导与服务。”本案房屋为二层加“炮楼”,且面积超300㎡,不属于“低层住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方应具备相应资质。

小才作为长期从事建筑的农村工匠,在高空作业时缺乏安全意识和防护设备,因自身疏忽摔落,是事故主因,存在重大过失,需承担主要责任。

小平、小中作为定作人,明知房屋需资质承建,却选任无资质的小才施工,且未审查其安全条件、未提示风险,存在选任和监督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全案判定:小才自行承担90%责任,小平、小中共同承担10%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需明确区分劳务与承揽两种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需在一定期限内接受雇主指挥,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劳务,雇主则按约定支付报酬;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凭借自身设备、技术和劳力,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据此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本案中小才一方独立完成工作且按成果计酬,因此被认定为承揽关系。

法官提醒:

农村自建房需严格遵守《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责任。

为从源头降低风险,建议建房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房主切勿为“图省事”“省成本”而选择无资质的施工队伍,需对施工方的资质和技能严格把关;施工方也应主动强化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规范施工流程。只有各方切实履行自身责任,才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建房过程安全有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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