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楼上漏水楼下“愁” 法官调解“解民忧”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曹霞 陈洪三 时间:2025-01-21 15:47:28红网时刻娄底1月20日讯(通讯员 曹霞 陈洪三)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的邻里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剂良药。近日,冷水江法院禾青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既解“事结”又化“心结”,避免了“一案变多案”,让矛盾纠纷止于当前。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与被告易某系同一单元上下楼居民,2024年5月,易某房屋漏水,导致楼下潘某房屋的卫生间、厨房房顶渗水,墙壁发霉发黑,房间产生异味。双方就房屋漏水问题通过居委会、中间人等多次协商,均不欢而散,潘某遂诉至本院。
据调查,该楼房共五层,系独栋房屋。双方矛盾由来已久,此前,潘某、易某与三楼的邻居曾共同签订《关于新建楼房有关问题的协议》,协议约定对于房屋共有部分由三方共同维修。易某居住在顶楼,后房屋屋顶漏水,当易某要求潘某就屋顶进行共同维修时,易某予以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法庭调解】
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卷,考虑到双方是多年的邻里关系,且潘某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以及漏水的原因均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而鉴定费用在1万元至3万元不等,会进一步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调解是双方最好的选择。
承办法官分别向双方剖析案情、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告知易某,房屋漏水导致楼下房屋受损,其作为侵权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至于易某维修屋顶所花费的费用以及因屋顶漏水造成的损失,应另行主张权利。同时告知潘某,屋顶漏水虽与本案无关,但双方有签订协议,约定共有部分共同维修,维修屋顶亦是潘某的责任,若双方因此再次产生诉讼,将会进一步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于双方矛盾化解并无益处。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潘某表示后续对于楼房共有部分的维修会积极参与,易某也表示房顶维修时一定及时与各方协商,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不仅做到了案结事了,使原被告双方邻里关系有所缓和,并就楼房共有部分的维修再次达成合意,有效避免了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和扩大。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屋漏水是很常见的一种侵权现象,但房屋漏水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评估,实践中,鉴定费用一般较高,有时甚至远超诉讼标的额。如遇到房屋漏水,被侵权方应及时通知侵权方,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侵权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维修。同时,双方应积极主动进行友好协商,避免因鉴定费用进一步增加诉讼成本,导致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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