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特辑 | 以案释法,保护少年的你!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颜维 陈双 姜娜莉 时间:2025-05-31 21:45:43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
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事关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
涟源法院筛选发布一批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关注少年儿童事业,
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案例一 让爱与责任不再缺席
【基本案情】
2010年,张某(化名)与徐某(化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梦(化名)由父亲张某抚养,但在离婚协议中未对抚养费事宜作任何约定。离婚后,二人各自重组家庭并生育子女,小梦一直随父亲及祖父母生活,而母亲徐某从此杳无音信,长期下落不明。
随着祖父母罹患重症,高昂的医疗费用和日常开支令这个本就拮据的家庭不堪重负,难以全额承担小梦高中阶段的学杂费及生活费。
长期缺失父母关爱的小梦,在学业和经济的双重压力下,内心变得十分脆弱敏感。2024年4月,患上抑郁症的小梦在长沙市橘子洲大桥跳江轻生,被民警救回。此后,小梦联系上母亲徐某寻求帮助,却遭到拒绝。为了继续完成学业,小梦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共同承担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法定的,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都不是拒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小梦系被告张某、徐某的未成年子女,二被告对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自离婚后,母亲徐某对小梦探望甚少,在经济上没有承担小梦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对其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母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父亲张某重组家庭之后,把握不了家庭责任的天平,亦未给予小梦足够的父爱。
现小梦正忙于完成高中学业,尚不能独立生活,需要他人帮扶,二被告应当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经济状况多角度出发,共同协助小梦完成学业。
根据小梦的实际需要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由被告张某自2024年12月起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小梦抚养费至其高中学业完成时止;被告徐某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补缴2010年4月至2024年7月的抚养费合计68400元,并同样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小梦抚养费至其高中学业完成时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婚姻终止,亲情不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血浓于水,父母是孩子成长路上不可替代的存在。孩子的幸福与否不取决于父母的婚姻状态,而是取决于父母的爱。请把爱的教育进行到底,尽到应有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的责任,最大程度缓解孩子因父母各奔东西导致的失落情绪,为他们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案例二 为“折翼天使”撑起法治蓝天
【基本案情】
小玲(化名)系三级智力残疾人。小玲的母亲同样为智力残疾人,父亲已故,唯一的监护人叔叔无正当职业且在当地口碑不佳,难以对小玲进行有效监管。2023年2月中旬、4月,金某(化名)在明知小玲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缺乏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与小玲发生性关系。案件发生后,金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小玲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明知被害人系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为保障小玲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法院联合妇联、民政局、教育局及村委会召开专项会议,对小玲的赔偿金设立专门账户,引入民政部门兜底监管,实施“监护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的分级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小玲的康复治疗、教育支出等必要开支,并定期向法院、妇联汇报资金使用情况,避免挪用风险。在教育保障方面,经法院与妇联、教育局共同努力,成功为小玲争取到特殊教育学校的入学机会。小玲现已进入某市特殊教育学校免费就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联合妇联、教育部门等多维救助智力残疾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针对小玲因智力残疾可能导致的独立生存难题,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拓展救助思路,通过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的方式授人以渔,培养小玲形成健全人格,掌握独立生活技能,使其具备一定的生活能力。
鉴于小玲的监护人可能存在履职不当的情况,法院联合多部门设立赔偿金监管账户,通过资金分级、定期报告等制度对失职监护人进行制约,既保障资金安全,又避免家庭监护失职导致的二次伤害,体现了“国家监护”的主动延伸。
案例三 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1日、2024年2月22日,谢某(化名)先后两次在公园、出租车对两名12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以谢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多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权,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触摸他人私处、搂抱亲吻未成年人、诱骗未成年人裸聊等均是猥亵他人的犯罪行为,2020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增设了独立的法定刑,增大了对猥亵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涟源法院坚持惩防双管。一方面始终认真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另一方面,创新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模式,开展形式多样送法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家长,织细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生活中应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教导孩子在面对陌生人以诱骗给钱、买东西等方式接触自己身体时,要提高警惕并予以拒绝。同时明确告知孩子,当有人触摸隐私部位、不顾反对进行搂抱亲吻等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家长反映。如果孩子权益遭到侵害,家长要做到零容忍,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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