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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庭审内外》⑨:酒店“傍名牌”,侵权!

 文章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广播电视台 作者: 时间:2025-05-07 08:17:03 

“‘维也纳’它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外国地名,任何一个服务者均有权使用‘维也纳’这三个字,我们酒店只要与行政区划进行连用就不算构成侵权了。”这种说法正确吗?本期《庭审内外》为您解答。

【本期法官说】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文化习惯的重塑,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公众意识的持续提升,未来每个人的智慧成果都将获得更合理的尊重和回报,最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火种”的社会共识。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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