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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层层转包之下 出了事故谁负责?

 文章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作者:罗琳 时间:2023-01-03 10:33:26 

修建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屋主一般无法自己全部亲力亲为,需要将各个项目承包给他人进行施工,而承包人一般也都需要再雇佣其他人才能完成工作,这样屋主与施工工人之间往往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此时若发生侵权纠纷,这条关系链上的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建设装修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2020年,刘某兴建三层别墅一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大理石安装工程发包给胡某,大理石由胡某提供。后胡某将大理石安装工程转包给吴某,由吴某组织具体施工。吴某雇请了曹某等3人进行大理石安装,工资按天结算。2021年6月,曹某在刘某房屋大门处进行大理石安装工作时因其所站立的竹板滑落至其摔下致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以及责任如何划分。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胡某之间、胡某与吴某之间均系承揽合同关系,吴某与曹某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刘某、胡某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及不作为的指示过失。吴某作为大理石安装工程的承揽人,应尽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较大的过错。曹某作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员,明知施工现场为高危区域而未尽到安全审慎义务,将自身安全置于较大风险中,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较大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1193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曹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吴某承担30%的责任,刘某、胡某各承担20%的责任。

那么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如何区分呢?主要有三点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并非单纯的劳务。

第二,人身依附关系不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一般不存在管理关系;而雇工受雇主支配,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并在其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

第三,风险不同。承揽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佣关系中风险由雇主承担,雇主对雇工选任不当、属于监督管理等要担责,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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